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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高学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晓,高学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李东晓,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学泉,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晓东与高学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原告本人和胡艳桃共有的坐落于市直小区34号楼2单元4层8号的房产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学泉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身杰审 判 员  赵义修人民陪审员  张 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