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志宏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志宏,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志宏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志宏申请再审称: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郑大一附院医生给徐志宏开错药,造成徐志宏脸部至今还刺痛的损害后果,生效判决认定没有因果关系错误。徐志宏提交了郑大一附院开错药以及破损的票据,生效判决认定徐志宏未提交证据错误。徐志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徐志宏于2009年4月、2011年3月分别到郑大一附院治疗疾病,其于2014年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大一附院赔偿损失。徐志宏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主张权利,生效判决对徐志宏的诉讼请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徐志宏称其脸部至今刺痛系郑大一附院医生开错药所致,在一、二审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认定徐志宏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脸部刺痛与郑大一附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妥。徐志宏提供两张票据用以���明医院开错票据,该两份票据(署名为徐某和殷某)均不是徐志宏名字,徐志宏以此主张医院开错票据并要求医院重开不能成立。综上,徐志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志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