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高法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高法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965号原告:李伟,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经济开发区。被告:高法国,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经济开发区。原告李伟诉被告高法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法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1月30日,被告欠原告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拖付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法国未作答辩。原告李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载明:今欠10000元,大写壹万元,2014年1月30日,高法国。证实被告高法国欠原告李伟劳动报酬10000元的事实。被告高法国未到法庭进行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高法国欠原告李伟劳动报酬10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原告李伟因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高法国欠原告李伟劳动报酬1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李伟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既未约定利息损失,又未约定付款时间,对原告李伟要求被告高法国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法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就已查清的事实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法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伟欠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伟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法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