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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付苗苗。委托代理人钟家伟。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