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付苗苗。委托代理人钟家伟。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