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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与刘德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德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周村区新建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邵光明,主任。被告:刘德忠,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德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2.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3171.00元,共计7723.00元,由原告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