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袁汉良与游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汉良,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袁汉良,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游丰,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34074元及加倍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1.11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丰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游丰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