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云亭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行初字第18号起诉人张云亭,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冀州市人,住冀州市。起诉人张云亭要求冀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司法机关工作岗位的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起诉人张云亭自愿申请撤回对冀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张云亭撤回对冀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长 张竞择审判员 孙晓燕审判员 房军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凤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