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钟某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某某,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魏旺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翠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