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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学松与蒋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王学松。被告:蒋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松与被告蒋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