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