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王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农历8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在会宁县刘家寨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三个女孩。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三个孩子。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某所诉双方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三个孩子由我抚养,由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农历8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于2002年6月28日在会宁县刘家寨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王某某于2002年2月5日生育双胞胎女孩,取名张某甲、张某乙;于2012年5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丙。婚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此后双方关系未好转,原告遂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多个子女,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但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生有三个女孩。长女与次女张某甲、张某乙系双胞胎,且在被告家生活多年,分开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故张某甲、张某乙由被告张国柱抚养。三女张某丙年龄尚小,由其母亲抚养较为适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婚生女孩张某甲、张某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