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国伟与冯福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伟,冯福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伟,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福洋,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王国伟申请执行冯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冯福洋偿还王国伟借款人民币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冯福洋未履行,经王国伟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福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福洋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307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天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