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吉志超与杨百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志超,杨百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吉志超,男。被执行人杨百钏,男。申请执行人吉志超与被执行人杨百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吉志超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54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9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损失)。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百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杨百钏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吉志超谈话,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吉志超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杨百钏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