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荣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曾用名荣玉高,绰号“老桥”、“老乔”),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令壮,被告人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荣某在曹县韩集镇韩集大街发现一名精神失常的妇女,遂带至家中一起生活。因该女多次外出走脱,自第三天起,被告人荣某在自己外出务工时就将该妇女锁在自家堂屋内。同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荣某外出务工,并将该妇女锁在家中,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荣某家中起火,该妇女被烧死在屋中。被告人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侯某、杜某、杨某甲、张某、杨某乙、丰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毒)字(2015)040659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菏公物鉴(遗)字(2015)030306号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曹公(法)鉴(尸)字(2015)02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单县中医院血气分析报告单、曹县公安消防大队曹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告人荣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荣某的犯罪对象系精神失常的妇女等弱势人员,本院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荣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树君人民陪审员 谢 炎人民陪审员 于盛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