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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翔楠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楠,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318号原告刘翔楠。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法定代表人柳建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楠与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翔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刘翔楠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