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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5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红桔与周其亮、喻名言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其亮,喻名言,李红桔,陈平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5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被告)周其亮,企业经营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名言,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红桔,农民。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陈平轩(曾用名陈平谦),企业经营者。上诉人周其亮、喻名言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桔、原审被告陈平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4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向上诉人周其亮、喻名言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于2015年5月18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36800元,周其亮、喻名言未在上述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其亮、喻名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钟 晨附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