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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X宏与卓XX、李X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谢X宏,男。被执行人卓XX,女。被执行人李X,女。申请人谢X宏与被执行人卓XX、李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平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X宏与被执行人李X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由担保人李X代主债务人卓XX偿还给债权人谢X宏人民币50000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平法执字第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玖昀审判员  林敦灵审判员  陈淼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淼强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