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杨林兴、冀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杨林兴,冀美英,徐金洪,亓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委托代理人:卢钦江。被告:杨林兴。被告:冀美英。被告:徐金洪。被告:亓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诉被告杨林兴、冀美英、徐金洪、亓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愿归还我行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