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方思仰与余建岳,章利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思仰,余建岳,章利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方思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余建岳,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章利呈,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思仰诉被告余建岳、章利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思仰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思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逄 政审 判 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王 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