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梁佑敦与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佑敦,郭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80号原告梁佑敦,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郭燕,女,1980年8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佑敦与被告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佑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佑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佑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佑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交纳1295元,由原告梁佑敦负担。审 判 长 龚秀玲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艾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