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永秋与杨凯、张薇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秋,杨凯,张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33-1号申请人杨永秋,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张薇薇,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担保人彭世德,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申请人杨永秋与被申请人杨凯、张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永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凯、张薇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杨凯、张薇薇有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汇源街XX.XX号X栋X单元X-X楼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7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担保人彭世德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申请人杨永秋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凯、张薇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彭世德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彭世德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凯、张薇薇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汇源街XX.XX号X栋X单元X-X楼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7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