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魏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学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百龙,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玉玲,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魏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