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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玉芹与朱杨杨、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芹,朱杨杨,朱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杨玉芹。委托代理人刘德政。被告朱杨杨。被告朱蕾。委托代理人张宝菊,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珂,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芹诉被告朱杨杨、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芹之委托代理人刘德政、被告朱杨杨、被告朱蕾之委托代理人张宝菊、栾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杨杨和原告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2年12月12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分被告朱杨杨为了结婚购置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同和路728号7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一套,同年,被告将该房屋装修,两被告结婚后一直在此居住。被告购买此房屋时向原告一次性借款40余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其后,被告用于偿还该房屋银行贷款、偿还装修时的钱款也一直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5年3月14日被告因婚房的购买以及装修已借原告钱款7107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7107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杨杨答辩:对原告所述没有意见。被告朱蕾答辩: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朱杨杨系母子关系。朱杨杨和朱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7日,被告朱杨杨和青岛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青岛市崂山区同和路728号7号楼1单元6层602户房屋一套,房款总价为1100426元。2012年5月17日,缴纳房屋首付款370426元,贷款730000元,采用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借款期限为2021年8月11日至2042年8月10日。每月需偿还房屋贷款4126元左右。2012年9月26日,被告朱杨杨为装修青岛市崂山区X户房屋申请了装修贷款136000元,期数为36期。2014年1月13日,二被告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概括为朱杨杨持有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同和路X号X号楼1单元X层X户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因购买上述房屋产生的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该协议书经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又查,2015年3月14日,朱杨杨书写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内容为“我于2012年为了结婚购买位于青岛市X户房子,房屋购房款以及装修花费均系向母亲杨玉芹所借。截至2015年3月14日共借款710700元。朱杨杨2015年3月14日注之前书写借条均以作废,借款总额以此为准。”再查,被告朱蕾已经在我院提起离婚诉讼,我院已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一份、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业务付款业务申请表以及业务征信审批表各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以及公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因本案中原告系被告朱杨杨的母亲,且原告主张的所有借款均为购买涉案房屋首付款、房屋装修以及房屋还贷支出。因涉案房屋系朱杨杨婚前购买,2014年1月13日前房屋权属登记在被告朱杨杨名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借条,仅有被告朱杨杨签字捺印,时间为2015年3月14日书写。被告朱蕾对该借条不予认可。另,朱蕾庭审中陈述其在收到本案开庭传票前,二被告已经处于分居并协议离婚的状态,且离婚案件我院已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本院认为,基于二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结合原告和被告朱杨杨系母子关系的事实,本院对其原告主张的涉及房屋的出资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朱杨杨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和原告之间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玉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7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池 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