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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宇、左旻贲、张海英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宇,左旻贲,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领秀朝阳。法定代表人:佟宇。被执行人:佟宇,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左旻贲,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海英,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58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宇、左旻贲、张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宇、左旻贲、张海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宇、左旻贲、张海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佟宇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6988号鸿城西域小区南湖大路小区,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497.6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将被执行人张海英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前进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22.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3、将被执行人张海英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前进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22.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