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延林与路五的、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李延林,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建彬,农民。被告路五的,农民。被告张振江,肥乡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林诉被告路五的、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延林承担。审判员王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霍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