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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延林与路五的、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李延林,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建彬,农民。被告路五的,农民。被告张振江,肥乡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林诉被告路五的、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延林承担。审判员王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霍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