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建华、满玉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75号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3449-2。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执行人:肖建华,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满玉场,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秀伦,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肖舒文,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沂南县。因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建华、满玉场、李秀伦、肖舒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沂南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8月26日,根据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2015)沂南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满玉场、肖舒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申请人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兴审判员 王淑广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