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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建华、满玉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75号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3449-2。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执行人:肖建华,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满玉场,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秀伦,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肖舒文,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沂南县。因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建华、满玉场、李秀伦、肖舒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沂南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8月26日,根据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2015)沂南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满玉场、肖舒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申请人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兴审判员  王淑广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