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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艳与重庆冠东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重庆冠东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罗贞福,重庆方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江,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冉崇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31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冬,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原告幺婶。被告重庆冠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7号聚丰大功告成017室。被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被告罗贞福,男,住重庆市铜梁县太平镇鹅项村6组。被告重庆方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6号。被告刘江,男,住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渠口村4组67号。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被告冉崇伦,男,住重庆市云阳县栖霞乡金鸡村2组1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18号奥蓝酒店1幢1-1、2-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重庆冠东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等于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