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闫永庆与宋美娟、刘东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庆,宋美娟,刘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闫永庆。被执行人宋美娟,1981年5月5日。被执行人刘东良。闫永庆诉宋美娟、刘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永庆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