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德中凯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文惠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常德中凯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文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99号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育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常德中凯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被申请人文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中凯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文惠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中凯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文惠保人民币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中凯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文惠保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印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