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莱莉与吴忠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莱莉,吴忠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397号原告吴莱莉,女,1981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吴忠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赵青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国,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莱莉与被告吴忠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莱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莱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莱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莱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