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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桂红诉新化县白溪镇陈强综合批发部、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红,新化县白溪镇陈强综合批发部,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40号原告陈桂红,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光昭,新化县白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化县白溪镇陈强综合批发部。经营者陈强。被告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红与被告新化县白溪镇陈强综合批发部、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红撤回对被告新化县白溪镇陈强综合批发部、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陈桂红承担。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