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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15号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5号附31#门面。组织机构66089970-1。负责人龚云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青,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彭之宇,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颜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