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秦东与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坪中心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坪中心连锁店,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冀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坪中心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附1号1楼5号。负责人柏润。委托代理人孙冀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东。上诉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坪中心连锁店与被上诉人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坪中心连锁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秦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上诉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坪中心连锁店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秦东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秦东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秦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秦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