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天舒与李永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舒,李永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0806号原告刘天舒,女,1993年2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李永硕,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刘天舒与被告李永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天舒起诉称: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5月5日,被告以信用卡方式向原告借款55000元整;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底,因原告怀孕流产住院,原告垫付住院费3000元整。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给付上述借款55000元及住院费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5000元及住院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永硕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李永硕向原告刘天舒借款5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李永硕欠刘天舒伍万伍千元整并垫付住院费三仟元整(3000元)于2015年5月5日付清所有欠款,借款人:李永硕,立据人:李永硕,并捺印”。但上述借款,被告李永硕至今未偿还。审理中,原告表示3000元住院费另行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刘天舒提供的欠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永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刘天舒与被告李永硕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天舒要求被告李永硕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硕偿还借原告刘天舒款五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李永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永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