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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朝富与邢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富,邢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周朝富。被告:邢荣彬。原告周朝富诉被告邢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吕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朝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荣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邢荣彬于2011年3月1日向原告周朝富借款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荣彬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朝富借款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邢荣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