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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14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