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14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