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毅与樊印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樊印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李毅,建行枣庄市分行职工。被告:樊印伟,个体户。原告李毅与被告樊印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