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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毅与樊印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樊印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李毅,建行枣庄市分行职工。被告:樊印伟,个体户。原告李毅与被告樊印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