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民字第1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小红与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红,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651-2号申请执行人:沈小红。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吴茹君,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茹君持有编号为W91874455往来港澳通行证、E17894526普通护照,申请执行人沈小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茹君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茹君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