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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宇阳与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阳,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刘宇阳。被执行人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刘宇阳工资及经济赔偿金130724.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8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