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小勇与沈长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小勇,沈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3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勇。被执行人:沈长州。本院在执行吴小勇诉沈长州(2015)甬慈民初字第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小勇尚有40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500元、诉讼费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