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亚莉与傅奔、陈培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亚莉,傅奔,陈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969-1号申请执行人周亚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祥。被执行人傅奔。被执行人陈培红。申请执行人周亚莉与被执行人傅奔、陈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亚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亚莉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9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