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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1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6)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卫华,赵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940-1号申请执行人薛卫华。被执行人赵马,现在宜兴监狱服刑。薛卫华与赵马退赔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二项:赵马应退赔给薛卫华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33.5万元。因被执行人赵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卫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施跃章基于本案同一裁判申请执行赵马退赔一案,案件编号为(2015)张执字第01540号,该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马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马与周雪芬共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未来城8幢1202室面积为183.6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该房屋于2013年10月31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设定债权数额为90万元的他项权利、于2014年1月27日被张银家设定债权数额为140万元的他项权利,该房因涉及本院(2014)张执字第02007号案件执行被查封后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364028元,现正在执行拍卖中,(2015)张执字第01540号案件执行中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房变价款扣除优先受偿债权及执行费用后,几无余值可供清偿其他债务;另(2015)张执字第01540号案件执行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马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马在本案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尚未执行到位233.5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薛卫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马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薛卫华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另明确表示被执行人赵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薛卫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赵马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院(2015)张执字第01540号案件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马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在另案执行中采取变价执行措施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未来城8幢1202室房屋一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薛卫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赵马退赔给薛卫华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33.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马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薛卫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