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西曰旺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581号罪犯西曰旺,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淄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西曰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3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30日、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2月31日、2013年7月8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西曰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西曰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0年度、2012年度监狱级、2013年度省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西曰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西曰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西曰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