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翁清辉与梁家弟、万桂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清辉,梁家弟,万桂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翁清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佳曦,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弟(曾用名:梁家娣),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万桂仙(曾用名:万水仙),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家弟、万桂仙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一套(以人民币125677元为限)或价值人民币125677元的其他财产,并由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家弟、万桂仙价值人民币12567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