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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云、陈永彬与陈永彬、姚同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黄云。委托代理人:陈江。被告:陈永彬。被告:姚同英。被告:陶娟。被告:邵子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王运建、廖滔滔,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代表人:应永平。委托代理人:林燕、郭倩婧,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诉被告陈永彬、姚同英、陶娟、邵子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钱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