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90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法定代表人陶波,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志明,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