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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700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天圣村余新屋组5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9007233223。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徐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院认为:被告徐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万流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人民陪审员  路守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