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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未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吕开林诉刘小军、葫芦岛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农垦货物运输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开林,刘小军,葫芦岛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农垦货物运输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王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未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吕开林,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刘小军,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葫芦岛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农垦货物运输处地址葫芦岛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地址葫芦岛市。被告王殿强,男,住绥中县高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开林诉被告刘小军、葫芦岛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农垦货物运输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王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开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军、葫芦岛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农垦货物运输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王殿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开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开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开林承担。审判员  张俊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