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玉辉与赵刚、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辉,赵刚,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辉,男,生于1940年1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洪兵,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刚,男,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曹世雄,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玉辉因与被上诉人赵刚、被上诉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洪兵,被上诉人赵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世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上诉人王玉辉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谭 兴审判员 胡光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