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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德国与宋明亮、蒋丽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318号原告宋德国。被告宋明亮。被告蒋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国诉被告宋明亮、蒋丽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