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德国与宋明亮、蒋丽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318号原告宋德国。被告宋明亮。被告蒋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国诉被告宋明亮、蒋丽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